史上最短工作月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代替 2012年1月只上班17天,休假天数长达14天,曾被很多人称为"史上最短工作月"。如今1月份到了,许多上班族在加班中度过了元旦,也许还会有人在加班中度过春节,为此,石市劳动监察大队提醒,1月份加班工资您可要算准。"加班多,加班费更要算准。"石市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其中1月1日(元旦)为法定节假日,1月2日和3日属于调休后的休息日;2012年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其中1月22日(除夕)、23日(春节)、24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25日至28日为调休后的休息日,加上正常休息日1月7日、8日、14日、15日,2012年1月份共放假14天。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或者换休的名义拒付加班工资。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据悉,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如果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应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目前为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工资不应该"一刀切",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有些单位不论什么岗位,也不论员工月工资多少,凡是在元旦春节期间上班一律按统一标准支付,或者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工资,这些都是不完全正确的。企业如果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同时,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法定节假日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给加班费。而且过节费和加班工资性质不同,也不能互相代替。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并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上"缺斤短两",都属于侵权现象,节后劳动者仍可向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