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收银员,一开始应聘的时候他们说每天工作8小时,没有签定合同什么的.3月份的时候每天的工作时间突然改为9个小时,前几天又改成了10个小时工作制.我们是家居市场,所以没有节假日,这样算来我们每周的工作时间是67.5个小时,(周一至周五是9.5个小时,双休日是10个小时)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做犯法吗?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法律规定可以加班,但用人单位必须给加班费,否则就是违法的!
每天8小时,如果加班的话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星期不得多于36小时,他们这样做违反劳动法的,你们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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