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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需缴个税

时间:2012-03-11 04:18来源:野龙 作者:独钓寒江 点击:
很久没写东西了,今天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股怨气不得不发。 新闻摘录如下: 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
很久没写东西了,今天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股怨气不得不发。

新闻摘录如下:

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据新华社消息,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对此,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各位你看了有如何感觉?本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税法的解析并无异议,反而对税法表示强烈抗议,请问人大的官老爷们是不是用脑袋来思考问题?或许是用屁股来思考的吧。试问社会上有多少人是乐于加班,喜欢加班的呢?我想应该不会超过半数吧,否则怎么用《劳动法》来规定对加班作出补偿"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那请问休息和三倍工资,两者之间谁更被多数人选择?这个没有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我不敢下结论。依我身边的人来看,起码有九成的人会选择前者--休息。既然三倍工资是作为一种迫于无奈的补偿,国家是不是穷到这个地步,还需要在乞丐兜里抢饭吃?国家一万多亿的外汇储备就是这样来的?希望官老爷们,思考一下,假日加班都是些什么人;思考一下,税收的用意是什么;多为打工者着想一下,对加班费纳税进行再次思考,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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