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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小议"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时间:2012-03-12 01:18来源:那一抹微笑 作者:古励 点击:
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小议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不能调休抵扣,这些老生常谈的问题对于人事管理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但不少人事经理依然困惑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是要另外支付三倍工资还是当日工资只需要按三倍计算

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小议"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不能调休抵扣,这些老生常谈的问题对于人事管理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但不少人事经理依然困惑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是要另外支付三倍工资还是当日工资只需要按三倍计算。

假设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法定节假日需要支付3还是1+3?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查阅了网上许多资料,不少法律人士也在这个问题上莫衷一是,而更多的都是含糊其辞,照搬法律条文的描述。而我所了解的现实操作中,也有不同的一些操作。

个人认为,要彻底搞清楚这个问题,有两个前置性的问题需要明确,第一是工资制度(即企业实行的什么工资制度),法定节假日有哪些。第二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基础的法理解释(即法定节假日国家保护力度是否高于法定休息日,还是等同于法定休息日)。

如果脱离了这两个前提,所有的分析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工资制度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影响。

工资制度在此主要指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在法律法规中,常见的有月薪、年薪、周薪、日薪。这些工资制度除了名称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之外,其内部的法律内涵是有差别的。比如说,月薪制度下,沈阳户口迁移。法定休息日即周六日是无薪的,但法定节假日是有薪的,且已经包含在月薪之中。而日薪周薪则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的工资,需要另外支付。

其次,法定节假日是否优于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是国际为纪念特定节日,刺激消费,特别规定的一些节日假日。而法定休息日是基于劳动基准的考量,为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周期性假期。无论在劳动法还是地方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来看,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3倍工资,要高于法定休息日的2倍工资。从这点来看,虽然不能特别明了法定节假日优于休息日的效力,但是可以推理出国家对于法定节假日是给与高于休息日的保护力度的。因为休息日可以调休补休,而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补休解决。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话,需要支付的加班费倍率也高于休息日。

再次,不得不评价一下国家立法者的含糊其辞。因为在很多薪资制度下,休息日是无薪假期,而法定节假日是有薪假期,而法律法规在对此加班费的规定上统一用了"支付"而不是"加付"就有点值得推敲了。不过可喜的是,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的措辞是"支付加班工资"。换句话说,因为平时加点和休息日加班本身是无薪的,所以支付加班就是支付1.5或2。而在法定节假日因为是有薪水的,但是这当日已有的工资,并不是加班工资,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不应当纳入加班工资的范畴。

鉴于月薪制是企业最常采用的工资制度,下面以月薪制度为背景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假设月薪为A,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为1,加班或加点工作时间小时数为X

如果平时有加班,则月工资总额=月薪+1.5X

如果休息日有加班,则月工资总额=月薪+2X

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则月工资总额=月薪+3X

如果同时有加班加点且时间均为X,则

月工资总额=月薪+1.5X+2X+3X

这个公式对于人事经理来说并不陌生,令大家含糊的,其实是月薪中已经包含的法定节假日工资是否要扣除,或者要算进3X中的问题。但是上面的这个公式,只是在月薪条件下所适用,对于日薪周薪,则可能要4X.

同时,这也是许多企业名为日薪,实为月薪的自我迷惑。我要告诉提醒大家的是,不少企业以月为周期发放工资待遇,但是规章制度中却标注是日薪制度,仍然以大小月实际天数计薪水,这样的做法,不只是对工资制度基本概念的误解,也是自乱阵脚,陷入大量繁琐工作的原因之一。

附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8〕50号

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三、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3日起执行,2013年1月2日废止。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作者,秦步基,深圳劳资专业研究人士,长于企业内部治理,欢迎探讨交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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