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官支招:正当权益要维护 借机谋利使不得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2-03-153.15又至,今年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已确定为“消费与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北仑法院法官借典型消费维权纠纷案为您支招,提醒您:正当权益要维护,借机谋利使不得。 案例一:美容消费,流动资金。服务项目算不算产品? 小余是一家名为水胭脂的美容店的常客,两年里,她几乎每个月都会去光顾几次。 2010年10月,水胭脂店庆,小余毫不犹豫地参加了充值5000元送6000元产品、4000元服务项目的活动。几个月后,水胭脂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小余向老板小李索赔,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却遭到了拒绝。 “搞活动的时候说得清清楚楚的,我充了5000元,获得6000元的产品加上4000元的服务,相当于我卡里有一万块钱嘛,怎么服务项目的部分就不给退了”。小余认为,这4000元也是包含在充值卡里的金额,理应折算成金钱返还。小李则认为,4000元是赠送的服务项目,不应折算成现金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院是服务型行业,消费者去美容院的本质目的就是享受服务,美容院的产品应理解为广义上的产品,既包括美容院产品,也包括产品所蕴含的服务。否则,无法区别美容院与一般化妆品销售店。水胭脂的店庆活动,6000元产品和4000元项目应该是消费者充值5000元所应享受到,因此4000元项目应扣除已经消费的次数,折算成金钱返还。小余终是高高兴兴拿到了未享受产品及服务的折现款。 审理此案的宋法官表示,近几年,有关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案件有明显增多的趋势,预付款办卡消费模式普遍存在,由于消费者提前失去了对预付款的实际占有,消费规则又由商家单方面制定,甚至某些不良商家吸收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终止经营或恶意关闭门店侵占消费者预付款,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同时,作为服务产业,提供服务是其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其应有之义,正如本案中,合同的标的除了服务,还包含了相关的美容产品。消费者可事先要求商家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旦遇到类似问题,也不要自认倒霉、吃闷亏,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二:财产安全,商家管不管? 2011年夏的一天傍晚,小夏约了朋友去洗脚。车子开到足浴店门口,正愁没地方停车,就有工作人员上前服务,我不知道法定节假日有多少天。引导着小夏的车子停入了指定车位。 “就过了半小时,他们进来说我的车子被停车位上方墙面用以加固的铁皮划掉了”,小夏对此很是不满,“明明是他们让我停在那个车位的”。足浴店负责人也相当无奈,“本来就是台风天气,风大,我们已经尽我们的努力做了加固,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也很抱歉”。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车辆是在指定停车位发生了意外状况,但基于足浴店已对墙面等进行加固,已经尽到了防范义务,此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最终,小夏和商家各自承担了一半维修费用。 承办案件的方法官提醒读者,消费中原本不引人注意的一些事项,近年来往往成为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热点。住在酒店,未按商家提醒寄存贵重物品,失窃的;坐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划破了衣服的;等等。这些可能并不在我们消费、服务的预计之内,除了自己多加谨慎外,确实发生意外了,还是可以要求商家按责赔偿,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上一页1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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