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由独立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兴建的,具有固定养殖场所,畜禽常年存栏稳定,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养殖基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划出的专门供多个养殖户或业主进行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听说民事纠纷处理。应当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第五条 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 (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奶牛、肉牛50头以上,肉羊栏200只以上,马、驼50匹、峰以上,驴100头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兔5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常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15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肉羊1000只以上,驼150峰以上,驴300头以上,蛋鸡只以上,肉鸡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六条 饲养管理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关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看着交通事故。饲养管理制度健全。 (三)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同一圈舍饲养的猪禽实行全进全出。 第七条 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第八条 卫生防疫 (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设施设备或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申请备案,由兴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第十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实并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并核发畜禽养殖代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四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畜禽养殖代码。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