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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时间:2011-11-28 15:26来源:小嵩 作者:素月芊芊 点击: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学习 鉴定程序 。放假3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学习鉴定程序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购房须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合肥购房须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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