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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诉被告北京B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2001年6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新仙剑X及仙剑X授权契约书》,A公司授权B公司就《新仙剑X》和《仙剑X》两套中文简体字游戏软件享有专属以压片方式重制、发行、单独包装之零售经销权利,B公司就《仙剑X》游戏软件应给付A公司最低保证套数权利金84 000美元。合约签订后,B公司仅支付了《仙剑X》部分权利金,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尚余43 800美元未付;B公司亦未按约给付每季的财务报告,且于合约终止后七日内未提供存货清册销毁证明。B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利,故A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B公司给付A公司权利金43 800美元;2、B公司向A公司交付销售记录、存货报告、产品存货清册及销毁证明。 被告B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6月30日,A公司与北京C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7月30日变更名称为北京B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新仙剑X及仙剑X授权契约书》,A公司同意授权B公司就A公司创作的《新仙剑X》和《仙剑X》两套中文简体字PC游戏软件,于合约期间内享有专属以压片方式重制、发行、单独包装的零售经销权利。合约对“出清期”定义为本合约期间届满终止后一个月期间。B公司于本约终止前所有已制造但未售出的本产品光碟、包装盒、游戏手册等附属资料的存货于组成完整包装后仍可销售,于此出清期间经过后,B公司不得再为销售,且不得压片制造本产品光碟片及生产与本产品有关的包装盒、游戏手册等行为。合同自签订日起至2002年6月1日止为本约存续期间,存续期间届至后,本合约自动终止。B公司于产品上市后每一季季末15日内,应提供给A公司一份完整且正确的财务报告,载明当季的销售记录以及存货状况,B公司同意于产品上市后每一季季末30日内给付权利金。若B公司违反本合约的任何事项而导致A公司因此受损失,B公司同意将全额赔偿A公司的损失(包括任何法律上的支出及费用)或损害、以及A公司因此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如车马费等。合约效力存续期间届满一个月后(即出清期过后),B公司应于七日内自行销毁所有光碟片及游戏手册、外包装盒等附属销售资料,并提出证明文件以作为存货已销毁的佐证。就《新仙剑X》中文简体版PC游戏软件光碟片B公司给付A公司最低保证套数为25万套,最低保证权利金总额为35万美元。购房须知。就《仙剑X》中文简体版PC游戏软件光碟片B公司给付A公司最低保证套数为7万套,最低保证权利金总额为8.4万美元。最低保证套数权利金支付方式为:第一阶段为本合约签订后7日内给付最低保证权利金总金额的30%,第二阶段为B公司应于收受母片后5日内测试完成(逾期视为母片测试完成),并于测试完成之后5日内给付最低保证权利金总金额的40%,第三阶段为本产品上市后或本合约签订后满一年(视何者为先)之7日内,给付最低保证权利金总金额的30%。产品母片及附属销售资料送达的时间为2001年8月10日前。 2003年3月21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B公司于函到7日内提供一份完整的产品存货清册、存货销毁证明文件及给付权利金68 450美元。 2005年3月1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B公司于收文后7日内履行2003年3月21日的函件内容,并列明了权利金68 450美元的项目明细,其中包括《仙剑X》PC游戏软件的权利金43 800美元。 上述合约签订后,B公司共支付A公司《新仙剑X》中文简体版PC游戏软件光碟最低权利保证金35万美元,《仙剑X》中文简体版PC游戏软件光碟最低保证权利金40 200美元,余款43 800美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A公司与B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签订的《新仙剑X及仙剑X授权契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认真履行。该合约履行期限已于2002年6月1日届满,B公司就《新仙剑X》中文简体版PC游戏软件光碟最低权利保证金已足额给付A公司,但尚欠《仙剑X》中文简体版PC游戏软件光碟权利金43 800美元未给付A公司,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A公司分别于2003年3月21日、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催要产品存货清册、销毁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仙剑X》中文简体版PC游戏软件光碟权利金欠款未果,故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A公司要求B公司按约给付余款及产品存货清册、销毁证明等相关资料,本院予以支持。但因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B公司索要过产品销售记录及存货报告,故A公司要求B公司交付产品销售记录及存货报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B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四万三千八百美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B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新仙剑X》和《仙剑X》中文简体版PC游戏软件光碟片的产品存货清册及销毁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驳回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7元,由被告北京B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B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937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