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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杰诉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赔偿案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2-04-09 18:28来源:手帕的妃子 作者:小猪bob 点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上诉人郭X杰在被上诉人A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龙房(2005)拆裁字第003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已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裁决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是,上诉人于2007年4月16日书面向被上诉人提出赔偿申请,至2008年4月7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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