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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规破解出租车“份子钱”行

时间:2012-04-12 17:35来源:酒中人 作者:那些往事 点击:
经营模式粗放、企业经营主体弱化、经营行为不够规范、驾驶员权益保障不充分、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服务质量有待提升、非法营运现象严重……出租车行业的诸多问题长期困扰着利益各方,针对这些问题,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经营模式粗放、企业经营主体弱化、经营行为不够规范、驾驶员权益保障不充分、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服务质量有待提升、非法营运现象严重……出租车行业的诸多问题长期困扰着利益各方,针对这些问题,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近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曹海波介绍,新《条例》的修订前后历经六年,创成都市二十五年地方立法史之最,这本身就体现了该《条例》的重要性,以及起草部门、市政府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客运出租汽车这一城市窗口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推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

  针对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多、小、散、弱痼疾,新《条例》明确了“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条例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且经营规模达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条例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六大条件: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具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综合服务场所;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经营、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新《条例》推行的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代替目前承包挂靠制,就是向以份子钱为纽带维系经济利益关系这一模式开刀,试图破解这一行业痼疾”,曹海波表示,这些规定将利于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做优做强,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减轻行业负担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负担的重要因素。为此,新《条例》专门设置“特许经营权”一节,从经营权期限、出让程序、新增出让方式、经营权流转、特许经营合同、经营权的收回、合同解除、撤销、经营权届满处理、合同终止等方面对特许经营权制度作了系统规定。

  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权期限不超过八年;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等方式授予中标人;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此外,贷款购房须知。条例规定,“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与否,将纳入考核和记分范畴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之一。曹海波认为,这一规定将促进经营者健全财务制度,进而解决因出租汽车行业普遍的财务制度不规范,给规费、运价成本监审和科学决策带来的难题。“也就是说,今后出租车运价该不该涨以及该涨多少,不仅要听各方的意见,还要看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

  曹海波指出,“特许经营权”意味着今后出租车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和利于规模化经营为竞标条件,彻底改变了过去“价高者得”的格局。最终形成政府让利于企业、企业让利于驾驶员、驾驶员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体系,调动企业和驾驶员双方维护稳定和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抓好行业的长期稳定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规范企业行为 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新《条例》增加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的规范内容,归纳起来,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应当与驾驶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证驾驶员收入和社会福利;三是应当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驾驶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幅度等事项;四是明确经营者不得采取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分包或者转包营运车辆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五是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管理,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对驾驶员的考核情况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六是转变行业监管机制,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明确企业应当为驾驶员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拒载”等违规的驾驶员,除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追究企业的相关责任,将驾驶员服务行为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对企业评价和实施处罚的依据。

  曹海波认为,这些制度设计,旨在规范和调节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防范经营者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利于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破解以“份子钱”维系经济利益关系的行业模式

  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行业,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为此,新《条例》设置了行业退出制度。

  对于经营者,对有“使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分包、转包营运车辆情形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的;在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定不合格的”等情形的经营者,《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的措施。

  对于驾驶员,新《条例》规定,对“殴打乘客的;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一年内被暂扣从业资格证累计超过30日”等行为的,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从事非法营运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四种行为,终身禁止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对于车辆,条例规定,营运车辆退出营运转为非营运车辆的,应当按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营运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曹海波表示, 这一系列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改善成都市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保障广大乘客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营运最高罚款二十万

  首先,在处罚标准上,新《条例》增设了三种加重情形:对于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他人营运证件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仿冒出租车在本市从事非法营运的,或者非法营运2次以上被查获的,或者聚众、暴力抗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组织仿冒或者外地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于使用仿冒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增设了“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

  第三,对于从事非法营运、情节严重的,强调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实施处罚。

  第四,鉴于实践中非法营运车辆往往占道经营,加强对客运业务有较大需求路段车辆的停放管理,对于打压非法营运行为的生存空间具有重大意义,新《条例》特别强调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停放监督管理职责。

  最后,对于从事非法营运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驾驶员,新《条例》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我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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