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对于圣卢西亚。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看看购房须知。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委托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部门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购房须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