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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章释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时间:2011-11-27 03:39来源:hualidedream 作者:雅朵咖啡兰桂店 点击: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评析〗

  第一项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包括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人数):2人(含2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 第79条]

  发起人是指订立创佃公司的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第二项 认购、股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81条]

  第1款 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分期自公司成立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2款 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85条规定,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第3款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第三项 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的法律行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是专指设立发行。看看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四项 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共同制订,经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认购人认购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udonghezuoxieyishu/2011/1126/41338.html。由全体发起人、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关。

  第五项 组织机构主要是指“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规定了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以及区别:发起方式是发起人认购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分(不低于35% →第85条规定),其余采用公开募集(公募)或者定向募集。本法条又恢复了定向募集方式(私募)。公募与私募的区别在于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还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1992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就规定了定向募集方式,1993年公司法删除,现在恢复,意在拓宽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学会股东合作协议书。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的规定。

  〖评析〗

  除具体人数外,对在境内居住的人数的低限有所控制。住所: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外国公民,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一般称为"总部",但"总部"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这样规定表明希望对发起人实现有效的国家管理。对于典当行股东出资协议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筹办义务以及发起人协议的规定

  〖评析〗

  筹办事务包括:1、材料准备;2、申请的提交;3、公司办公地的选址、租赁、签订合同以及办公室修饰等等。

  发起人协议:这是公司法的新增要求,但实践中早已实行也是必需的。发起人协议非常重要,它以书面形式约定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发起人协议来解决争议。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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