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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

时间:2011-11-28 14:30来源:时间信徒 作者:乌观紧要 点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你知道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坚持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治区级统筹,股东合作协议书。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指导与监督。

  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地(市)、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资料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基金核缴、待遇拨付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上缴、个人账户建立与记录、待遇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民政、残联等部门协助对参保人员中“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身份的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户籍信息及变动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1200元,听说股东合伙协议书。档差为10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但最高缴费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

  制度实施后,缴费档次根据国家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城镇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参保人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12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仍为85元。

  对在任满一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任期内可以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政府根据其选择的缴费档次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后,不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政府补贴标准,但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元。离任后仍按照普通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和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对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最低标准每年全额缴纳。

  第十二条 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承担的部分和政府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进行分级承担,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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