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时间:2011-11-30 17:54来源:执迷不悔 作者:人类奇迹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0-07-08 【生效时间】 1993-09-01 【时效性】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0-07-08

【生效时间】 1993-09-01

【时效性】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3篇)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共6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已修正]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