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姜X新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上诉人姜X新尽管在贷款中使用了虚假的单位证明,以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亦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且未如期归还到期贷款,股东合作协议书。又将部分资金投入土地承包等,但原判据此认定姜X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主要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1、从贷款手段看。姜X新提供的担保证明并非全部虚假。姜X新贷款时,其并未隐瞒个人真实身份,担保人杨X华及单位证明是真实的,担保人陆X亮的单位证明印章虚假,但内容是真实的,仅是担保人王X宇(A市园林旅游局)、汤X保(A市路灯管理处)的内容和单位印章均系虚假。即使姜X新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鉴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对债务承担的都是连带保证责任,金融部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途径。 2、从贷款目的看。证明上诉人姜X新具有永久占有贷款的非法目的证据不足,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姜X新在2004年11月贷款期限届满前将部分资金投入承包土地在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偿还贷款。3、从贷款用途看。姜X新无挥霍、恶意处分或者携款潜逃的行为,而是用于经营石膏或承包土地。4、从贷款到期未归还的原因。本案中,贷款最初发放后,虽然约定的用途是购船,但其后2次贷款实质是以贷还贷,并偿还了前期贷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姜X新主观上不想归还贷款的证据不足。鉴于认定姜X新主观上具有占有该笔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姜X新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