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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06 20:11来源:过程 作者:山寒水瘦 点击: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设计方案上加盖“绿色图章”,并出具书面意见后,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施工监督和验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承担6个月的绿化养护期。绿化养护期满,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于法制晚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建设和养护园林绿化。

  第二十条 市区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榕城区人民政府、东山区管委会、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你知道股东合作协议书。由其指定的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的,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交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1%至5%。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相比看股东合作协议书。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和16米以上(含16米)主次干道的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榕城区人民政府、东山区管委会、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辖区内16米以下道路、内街巷的绿地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内的绿化,属居民私有绿地的绿化,由区内居民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等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沿街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七)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原有绿地的功能和形态。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绿地内进行各种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与园林绿化发生矛盾时,要事先征求绿地管理单位的意见,相互协商处理。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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