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卷中刘*荣的证言,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5日调查证人周*安笔录时,周*安在回答法官“赵某(被告人哥哥)抱着他的事属实吗”的问话时,周*安回答“属实,抱有半个小时”。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股东合作协议书。被告人在2006年12月30日被抓获后,当日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供述前后连贯,从而使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处于一个主动的环境中。以上事实均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采取的措施是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的,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案件提供了便利,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述所犯罪的事实,也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典当行股东出资协议。“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