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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3-22 01:44来源:鲁顺民 作者:超级买家 点击:
汕府办〔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

  汕府办〔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和《汕头市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汕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为3家。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及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制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核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股东合作协议书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2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二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产品总代理协议范本

  (八)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前3个月,完成如下工作:

  1、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组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确定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注意事项、申报要求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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