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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22 02:59来源:尚线 作者:王龙 点击:
(九)划定矿区电子表格报盘; (十)地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登记电子表格报盘;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四)资质证明(

  (九)划定矿区电子表格报盘;

  (十)地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登记电子表格报盘;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四)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及设备情况);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文;(六)环保部门批文;(七)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八)有关部门准入证明;(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水利部门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种进行开采,并接受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管理。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安全防护区域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中型以上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地质地貌、地质遗迹、自然景观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避免压覆矿床或尽量少压覆矿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压矿调查,出具压矿地质报告,经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矿区范围跨县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储备支出和征收管理部门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交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三十条 下列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一)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采审批登记的;

  (二)矿区范围跨市,且矿区面积在我市较大的。2011年最新婚姻法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采审批登记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第三十一条 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交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计算方式为: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交标准×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影响系数。

  收交标准、影响系数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义务。

  采矿权人履行环境治理义务的,审批登记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未履行环境治理义务的,由国土资源、水利、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所需费用从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采矿企业停办或者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关闭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审批登记部门审核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报告,由原审批登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凭关闭报告批准文件和履行义务的有关证明,报请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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