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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时间:2011-11-24 20:46来源:黄家驹 作者:晓以胭脂泪 点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国有林场; (三)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和A级以上旅游区。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森林、林木、林地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国有林场;



  (三)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和A级以上旅游区。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看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市级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和撤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级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和撤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开展不少于一次业务知识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hunyuzhengminggeshi/2011/1124/40667.html。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期内,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批准用火的单位应当将批准用火的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派员加强用火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业时应当在三级以下风力、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开设平均树高一点五倍以上宽度的防火隔离带;



  (二)确定用火负责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你看婚育证明怎么开。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四)有专人看守用火现场,应急扑火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五)用火后指派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人员才可撤离;



  (六)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在林区内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你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监管居民生活用火。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涉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全市设置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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