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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及赠与税法

时间:2011-11-24 20:57来源:漫天飞雪 作者:跌入飘渺 点击:
八 超过三百五十一万元至四百零八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十七。 九 超过四百零八万元至五百一十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二十。 十 超过五百一十万元至七百六十五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二十三。 十一 超过七百六十五万元至一千零二十万元者

八 超过三百五十一万元至四百零八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十七。


九 超过四百零八万元至五百一十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二十。


十 超过五百一十万元至七百六十五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二十三。


十一 超过七百六十五万元至一千零二十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二十六。


十二 超过一千零二十万元至一千四百四十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三十。


十三 超过一千四百四十万元至二千四百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三十四。


十四 超过二千四百万元至三千三百六十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三十八。


十五 超过三千三百六十万元至四千八百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四十二。


十六 超过四千八百万元至九千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四十六。


十七 超过九千万元至一亿六千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五十二。


十八 超过一亿六千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征百分之六十。


第十四条 (遗产总额范围)


遗产总额应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依第一条规定之全部财产,及依第十条规定计算之价值。但第十六条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财产,不包括在内。


第十五条 (视同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赠与下列个人之财产,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hunyuzhengminggeshi/2011/1124/40667.html。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依本法规定征税:


一 被继承人之配偶。


二 被继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


三 前款各顺序继承人之配偶。


第十六条 (不计入遗产总额)


下列各款不计入遗产总额:


一 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之财产。


二 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之财产。


三 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


四 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之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征机关声明登记者。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报补税。


五 被继承人自己创作之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


六 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其总价值在四十五万元以下者。


七 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其总价值在二十五万元以下部分。


八 依法禁止或限制采伐之森林。但解禁后仍须自动申报补税。


九 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公教人员或劳工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十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你看青岛婚育证明格式


十一 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财产或特有财产,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明者。


第十七条 (扣除额)


下列各款,应自遗总额中扣除,免征遗产税:


一 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二百万元。


二 被继承人遗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时,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二十五万元。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中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二十五万元。


三 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三、第四顺序继承人时,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二十五万元。


四 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三顺序继承人中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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