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4-25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 秦政办〔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你知道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hunyuzhengminggeshi/2011/1124/40927.html。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糖尿病的食疗方法。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婚育证明怎么开。下同)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 (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即时立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可以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负责起草工作。学会人工受精 谁是孩子的父亲。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的意见。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审议决定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布后15日内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15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市人民政府列入立项工作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部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公函和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和纸质、电子文本;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