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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

时间:2011-11-27 08:39来源:淡淡清香 作者:如果还能从来 点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放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创新载体建设效应,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培育和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

  第三条 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发展成为我省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筹建高新区,除符合《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园区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的各类园区内设立(筹建)高新区的,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婚育证明格式

  (一)提出设立(筹建)申请时,其上年度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50%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内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研发经费(R&D)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地的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所在地出口总额的20%以上。

  (二)近两年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年均增长30%以上,单位婚育证明格式。园区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35%以上,新产品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

  (三)截至申请之日,园区内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00%。

  (四)园区内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

  (五)园区管委会有专人专职负责推进自主创新工作。

  第七条 申请筹建高新区的园区管委会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注重从行政管理向推进自主创新转变,积极探索公司化运作机制,引进和培养服务创新创业的专业管理团队,增强园区在规划引导、招商引智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设立(筹建)高新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设立条件提出申请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申报高新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二)设立(筹建)高新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三)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标注高新区四至范围坐标的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完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高新区四至范围的图件,证明园区规划管理由所在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材料。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请筹建高新区,具体申报条件、程序等参照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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