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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澳门速达遥控模型会章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物业与业主纠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买卖合同范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事实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我市水资源实际情况,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核定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和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它管理工作。 北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广泛在本系统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对于2011-10-15。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核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部门参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用水定额,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