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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时间:2011-11-28 00:44来源:视力家 作者:鑫鑫向阳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听听小产权房屋买卖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本级公共机构、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检查考评。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其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能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按年度分解,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的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的年度节能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拟定本单位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于当年3月20日前报送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的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实施方案,保证完成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办公用能消耗:



  (一)巡视检查用电,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单位婚育证明格式。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



  (四)办公照明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并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



  (五)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耗材用品用量,一般文件网上发送,不印纸质文件;



  (六)实行用水分户计量管理,安装节水器具;



  (七)其他降低用能消耗的措施。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能源消耗。召开系统、行业工作会议时,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车辆;



  (三)公务用车实行车辆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维修改造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照明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既有用能系统、设备达不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所需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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