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12-02 【生效时间】 2011-12-16 【时效性】 有效 (2011年10月20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日 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提出扶持重点,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单位婚育证明格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政增长情况适当增加。 第十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的使用。政府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按照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融资担保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沟通协调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 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鼓励管理、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创业辅导专家团队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层次的、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服务。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