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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

时间:2012-01-29 15:21来源:乌观紧要 作者:yanyan 点击:
进入本区的成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加盖查验证明专用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查验一次。 提交材料: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进入本区的成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加盖查验证明专用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查验一次。

提交材料: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说明:

未持有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区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满仍未补办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提交材料:

《身份证》、《暂住证》、本人(未婚)或夫妻双方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办理北京市长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说明:未持有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解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再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证》,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提交材料:《身份证》、《暂住证》、《结婚证》或已婚的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本人工作单位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采取绝育措施的证明。

(四)办理北京流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说明:

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是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提交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已婚的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五)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的审批程序

办理说明:

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障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包括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均需要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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