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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新证策

时间:2012-02-09 17:43来源:阿磊 作者:梦杳然 点击:
我和现在的老婆都是二婚,之前都有一女,我的判绐前妻由她抚养,现有一女是现任老婆带来的(由法院判的),现在想再生算几台?请有关这方面的朋友帮帮忙.我是农村的. 夫妇双方生育过的子女再婚后做磊加,你们现在算有二孩了,如果再生育就算计划外第三孩计算.处罚很重
我和现在的老婆都是二婚,之前都有一女,我的判绐前妻由她抚养,现有一女是现任老婆带来的(由法院判的),现在想再生算几台?请有关这方面的朋友帮帮忙.我是农村的.
夫妇双方生育过的子女再婚后做磊加,你们现在算有二孩了,如果再生育就算计划外第三孩计算.处罚很重的.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2、生育一胎的条件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办理手续方法: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免费进行登记,领取《一胎服务卡》。
第一个子女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
(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
(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5)夫妻近期合影二寸照片。
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因意外或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在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退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3、生育二胎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生育二胎: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4、生育三胎(多胎)的条件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三胎(多胎)。

5、《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相关处罚政策和规定
(1)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看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hunyuzhengminggeshi/2012/0106/300438.html。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2)不符合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3)符合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6)除本条第(4)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4)项标准征收。

6、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如何处罚?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2)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法定年龄为:)
(3)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1)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对出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而生育或者收养的当事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7、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村民自己依法管理自己,具体讲就是在本村范围内,全体村民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婚育证明格式。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事自己定,大家的事大家办的原则,在办理本村的计划生育事务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各项服务。

8、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目的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顺应我国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需要。国家要求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计划生育工作也不例外。计划生育要实行依法管理,就必须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民主自治。
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是扩大基层民主的具体体现。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尊重《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在计划生育事务上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权利。要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签定村民自治合同,引导群众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管理与监督,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9、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是按照国家法律、计划生育法规,由村民自己制定的,涉及村委会、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权利与义务的书面文字规定。章程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即对村委会、村民具有约束力,需要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10、村民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可以使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参与决策权。对涉及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制定、计划生育干部人选的确定等重大事项,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
参与管理权。对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的权利。
参与监督权。有权监督村党支部、村委会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有权监督村干部是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有权监督村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质量;有权监督村务公开的情况,青岛婚育证明格式。对公开不真实的有权提出质疑等。

11、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的义务
要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讨论、制定。要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自治合同的内容约束自己的生育行为,做到积极配合村委会的管理工作,做到晚婚晚育、持证生育,“知情选择”适合自身健康状况的长效节育措施。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生育子女的数量。

12、什么是流动人口?它的管理界线是什么?
流动人口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另一辖区务工、经商、临时性居住的人口。
它的管理界线是:跨乡镇流出、流入一月以上的人口。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对象是什么?哪些人员除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指离开原户籍地一个月以上跨乡镇异地务工、经商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年满18—49周岁的成年人口,重点管理对象是:成年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其中,已婚育龄妇女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其它只作登记。
下列人员除外:跨越国境的、因婚流入、因公出差、就医、上学、旅游及从军、探亲等异地居住。市跨乡镇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5、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应尽的义务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有:离开常住户籍地前到户籍地乡镇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信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并与计划生育部门用工单位、出租房主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16、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办理相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手续?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②已婚的持《结婚证》;③近期免冠2张(已婚的带双人合影,未婚带单人照);④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结论证;⑤到村(居)委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村(居)委盖章后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7、将房屋出租或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应负的责任
将房屋出租或借给流动人口居住人口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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