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sqapp/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8a817acd94e0c982b20ac8 宿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清理与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2011糖尿病最新疗法。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想知道男方婚育证明格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县、区和市级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请本级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立项。 申请规范性文件立项,想知道糖尿病如何食疗。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申请立项的部门按规定的要求、时间完成起草任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确定由负责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起草,也可以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与多个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