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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 【发文字号】 卫医政发〔2009〕12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生效时间】 2012-03-01 【时效性】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无偿献血事业,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对1999年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 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 金奖, 企业法律顾问 。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 “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盟)。其获奖标准为: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