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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连晚报2012年3月15日消息 ■本报记者常婷 本报讯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人口计生委在全省率先改革,主要针对初次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出台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措施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居民,于昨日正式颁布,将于4月12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初次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总称生育手续,以下同)是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在办理程序上和申请材料要求上的限定,加上新形势下出现的人户分离、人口流动性大等多种因素,使得有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等方面遇到许多困难。于是,市人口计生委出台相关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使群众少跑路、省时间。 据介绍,以往出于管理的需要,生育手续一般在女方户籍地办理,便民措施规定,夫妻双方可自行选择到新生儿拟落户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过去"婚育情况证明"是办理生育手续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重要证明材料之一,由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这次重点在"婚育情况证明"上进行了改革,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初次生育的,婚育情况证明采取个人声明的形式,不再需要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对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工作单位或社区(村)为申请人出具《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时,可以手写或A4纸打印申请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等事项,不再需要采取制式介绍信的格式;对于人户分离或户籍发生迁移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只需提供现户籍地开具的即可,不再需要到现居住地或原户籍地多次多地开具,大大简化办理程序。对于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过生育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时,婚育证明怎么开。不再需要提供《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另外便民措施也更加人性化,尊重个人隐私,再生育审批不再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公示。在外省市工作的居民,办理生育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使其不再需要其返乡办理生育手续。办理生育手续相关的证明材料等表格和参考格式均可从大连人口网()下载。人口计生部门所有办事的表格文件均可下载,也可以到办理地领取。 生育手续办理 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取消"生育手续以女方户籍地办理为主"的限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到新生儿拟落户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取消"初次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规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的,婚育情况可采取个人声明的形式佐证。 三、取消"《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采用制式介绍信格式"的限定,工作单位或社区(村)为申请人出具《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时,可以手写或A4纸打印申请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等事项。 四、取消再生育审批对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公示制度。 五、符合独生子女再生育条件的,申请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所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其结婚证或户口簿信息一致的,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 六、简化人户分离、户籍发生迁移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出具环节,再生育申请人只需提供现户籍地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七、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八、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办结。 九、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过生育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时,不再需要提供《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十、《初次生育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再生育审批表》、《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等表格和参考格式均可从大连人口网()下载。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