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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件法律应用司法解释全文

时间:2012-03-19 19:14来源:秋水文心 作者:在水一方 点击:
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件法律应用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2/22 推荐刑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件法律应用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2/22 推荐刑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事实上婚育证明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释〔2012〕2号 [ 本文来自:中国法律网 ] 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释〔2012〕2号

[本文来自:职工婚育证明。中国法律网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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