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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三)非法使用爆炸、毒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五)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 (六)破坏、盗窃他人养殖设施和产品; (七)盗采海砂、非法打捞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八)损毁海上航标、浮标、海底电缆、 管道、钻井平台等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执法人员有权对载有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的船舶,依法采取登临船舶并实施边防检查等措施。属于走私的,依法移送海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渔政、外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海上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 第四章 口岸公安边防管理 第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口岸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口岸新增航线、涉外码头泊位和增开通道的,应当建设相应配套的边防检查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出境入境检查、监护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按照规定划定边防检查限定区域,实行检查现场封闭,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口岸对出境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履行边防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人员须持有合法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在限定口岸出境入境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单位婚育证明。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二)未在限定口岸通行; (三)拒绝接受边防检查; (四)国家机关依法通知不准出境入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准出境入境的情形。 出境入境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婚育证明格式。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四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一)境外车辆经有关部门批准借道自治区境内行驶期间; (二)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和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及其检查期间; (三)公安边防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公安边防部门检查发现有上述载运行为的,应当责令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将其遣返。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或者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擅自出境入境;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 (五)拒不执行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公安边防部门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予以放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或者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通知,公安边防部门可以重点或者针对具体对象,对从口岸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含集装箱)实施公安边防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及大队、海警支队及大队、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按照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出入边境管理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组织无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的,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边境管理区内收留、雇用无出入边境管理区有效证件的人员的,对收留、雇用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