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评析〗 任职资格即任职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第一款为消极条件,法定五种消极条件。中医能治好糖尿病吗。由于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第二款作了遵守强调,否则为无效。第三款属于第一款的进一步适用。 从资质水平角度,证券公司高管应当符合2006年1月1日生效的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2005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 〖评析〗 新增法条。 忠实义务--信托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究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大陆法系公司法基于委任关系、英美法系公司法基于信托关系导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表现为竞业禁止、不得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 勤勉义务--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其产生的根源也是基于信托关系及委任关系,对于不同的主体,勤勉义务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忠实义务要求不为某些行为,属于消极义务;勤勉义务要求保证为一定行为,属于积极义务,两者结合方可保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利用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经管、经手的权力。 收受贿赂--收受财物,包括财产性的或非财务性的不正当利益。 侵占公司财产--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评析〗 本条涉及到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理论、利益冲突交易理论和公司机会理论。 竞业禁止--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性行为的禁止。 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的禁止,不论此种营业是自营还是为他人经营。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竞业禁止属于法定竞业禁止。 利益冲突交易--利益冲突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司法上的利益冲突交易,则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任职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