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5-13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延政发〔2011〕4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程。经延发改投〔2008〕第618号、延市规选〔2008〕第66号、延市土征〔2010〕第01号文件批复,同意市城市建设项目办在桥沟镇杨家岭村、任家窑则村征收部分土地实施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 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共需征收土地面积:130.32亩(约8.688公顷)。 1、川 地:3.25亩 2、旱平地:127.07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 1、共需拆迁房屋298间(孔),解除劳动合同。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 2、共涉及动迁户128户,动迁人口384人(包括租赁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附着物的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糖尿病肾病的食疗。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美容护肤4大误区,如何正确护肤护肤误区。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杨家岭道路工程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青苗补偿费): (一)杨家岭沟口至旧址围墙每亩12万元 (二)旧址围墙至洞口路每亩6万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除合法建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