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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11-28 00:30来源:君莫笑 作者:猫样生活 点击:
第一条 根据《》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相比看 解除劳动合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出质

  第一条 根据《》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相比看解除劳动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员、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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