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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11-28 05:04来源:安然若素 作者:o凌乱舞步o 点击: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1-31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余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1-31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余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天工大道(含)以东、仰天岗大道(含)以南、新欣大道(含)以西、袁河以北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以及天工大道以西的仙来大道和仙来隧道以东路段。

  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和运输、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行驶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在每条城市道路及时设置、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限速标志。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在城市道路临街单位院内合理设置有偿停车泊位。还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城市出租汽车停靠点。

  第五条 除新欣大道、天工大道、仰天岗大道外的其它市区道路全天候禁止车货总重量5吨(含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通行。因生产、生活、建设需要进入市区的货运车辆,事先须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六条 车货总重量在3吨(含3吨)以上5吨以下的小型货车,每天21:00至次日6:00可以经劳动北路、站前路、魁星阁路、解放东路、团结西路、白竹路、五一路、青年路通行,其它时间、路段禁止通行。

  禁止非法改装的柴油三轮车、动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禁止人力板车每天6:00至21:00在仙来大道、劳动路、抱石大道、胜利路上通行。

  第七条 进出新钢公司的货车一律从仰天岗大道、天工大道、团结西路、聚德路进出新钢公司西大门,禁止从渝州大桥、魁星阁路、抱石大道进出新钢公司东大门。

  第八条 严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严禁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九条 城市公交汽车应当按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和停靠,禁止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禁止在实行单向行驶的道路上逆向行驶。

  小公共汽车必须在指定的站台停车,禁止在道路上任意停车上下乘客。解除劳动合同

  校车、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车辆,必须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十条 出租车停车,应当遵守临时停车规定,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贴近道路边缘停靠,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 摩托车驾乘人员必须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不得超员载人和从事客运业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各行其道。摩托车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没有设摩托车专用车道的应当在机动车道内靠最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右侧通行。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新欣大道、仙来大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本市其他城市道路行驶时,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为20公里。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最高时速为15公里。

  禁止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三章 车辆装载

  第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严禁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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