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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匪流窜三地抢夺抢劫金店金项链被判重刑
三匪流窜三地抢夺抢劫金店金项链被判重刑作者:张红圈 时间:2011-11-24 三匪流窜三地抢夺抢劫金店金项链被判重刑 作者: 胡安民 吴建平 中国法院网讯 三名劫匪流窜到贵州、重庆、湖北等地抢夺、抢劫珠宝店的金项链,价值共达元,后流窜到湖南准备再次行劫,被湖南龙山警方抓获归案。11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夺、抢劫大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美滔、陈勇犯抢劫罪,犯抢夺罪合并后决定各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隆兵犯抢劫罪,犯抢夺罪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勇、张美滔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谢国仁、赵彬。现年21岁的被告人陈勇系重庆市奉节县诗城东路无业人员。现年32岁的被告人张美滔系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小岩村无业人员。糖尿病中医专家。现年38岁的被告人杨隆兵系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三沱村无业人员。3被告人于2011年5月24日被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抓获后羁押,解除劳动合同。因涉嫌犯抢夺、抢劫罪于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陈勇、张美滔在贵州省湄潭县务工时,陈勇提出抢金店,并说逃走的路线都选好了,张美滔表示同意。二人为作案进行了分工。2010年10月21日中午,张美滔按照分工来到湄潭县湄红镇可桢路谢国仁开的“陈记金店”内以购买金项链为由,让店员拿出2条金项链(重49.506和42.023克)佩戴时,趁店员不注意,迅速逃离,然后乘坐陈勇拦好的出租车逃到遵义市销赃。陈勇将其中一条以每克270元的单价出售,然后购买了一只重约9克的金戒指,剩余9000多元人民币供二人挥霍;另一条由陈勇佩戴。经鉴定,看着解除劳动合同。“陈记金店”被抢夺的2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元。案发后,从陈勇处追回金项链1条,退还被害人谢国仁。 2011年5月6日,被告人杨隆兵、陈勇、张美滔来到湖北省利川市城区作案。当天下午7时许,按事先分工,张美滔进入国泰广场郑秀峰开的“周六福珠宝”店内,让售货员拿出1条金项链(重97.18克)试戴,趁售货员不注意时,迅速逃离现场,然后乘坐陈勇事先包租的车辆逃往重庆市万州区。杨隆兵、陈勇以每克304元的单价卖给万州区新城路102号周寅初(另案处理)的金银首饰加工店,所获赃款元供三人挥霍。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郑秀峰。 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隆兵、陈勇、张美滔在重庆市奉节县一起玩耍时,杨隆兵邀约陈勇、张美滔一起去抢金店,陈勇、张美滔表示同意。为此,三人商定要事先对作案目标进行踩点,选择逃离路线;杨隆兵负责放风,陈勇负责找车让张美滔离开,杨隆兵准备了一本地图册,以选择作案城市和逃离路线,还购买一副平光眼镜和一手包让张美滔扮成富商,以免被人认出。听听解除劳动合同。杨隆兵还吩咐,要准备石灰粉或辣椒粉给张美滔,以防止逃离时被抓获。2011年4月16日,三人来到贵州省桐梓县城人民路赵彬开的“金满堂珠宝”店作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天下午5时许,按事先分工,张美滔进入店内,让售货员拿1条金项链(重76.035克)试戴。在试戴过程中,张美滔突然摸出随身携带的辣椒粉撒向售货员,迅速逃离现场,然后乘坐杨隆兵、陈勇事先包租的轿车逃往遵义市销赃。第二天上午,杨隆兵、陈勇以每克295元的单价将金项链卖给遵义市中华路“汇海寄卖行”的王文强(另案处理),所获赃款元供三人挥霍。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勇、张美滔、杨隆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勇、张美滔、杨隆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隆兵、陈勇、张美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虽然是被告人陈勇、杨隆兵提出犯意,但具体实施抢夺、抢劫行为是被告人张美滔,三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