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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程序上之一般手续 第二章 单位转移予承租人的支付方式 第四章 暂行条例 第五章 最后条列
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程序上之一般手续 第一条 (请求参与人之资格) 一、凡居屋承租人,表示有意请求参与购买政府居屋,将透过向财政司递交经填妥及签署的请求参与表为之。 二、有意的承租人将在财政司获得上款所指之请求参与表。 三、在证实下列情况后,财政司方得将请求参与表分发予有意者: A、其本人为政府住宅单位之承租人; B、欲求单位不符合六月十一日第4/83/M号法律第一条三款A及D项之规定。 第二条 (请求参与表) 一、上条所指之请求参与表,由有意承租人的请求参与书稿,以及由有意承租人及本条三款所指参与机关妥为填写及签署的问卷所组成。 二、请求参与书稿系请求参与人向政府证明其有意购买所居住单位之一种文件,其内容为请求财政司告知所欲求单位之售价。解除劳动合同。 三、本条一款所指的问卷系用以证明按照第4/83/M号法律第一条所订定之住宅单位之可转移性质以及收集关于单位转移计价所需的资料。问卷分为五部份,每一部份将分别由有意的承租人、澳门文化学会、工务运输司、财政司及建设计划协调厅填写。 第三条 (问卷内容) 一、上条三款所指问卷各部份有如下内容: A、由有意承租人填写者: ——在欲求单位内各永久居住者的姓名、年龄、亲属关系(与承租人)及职业状况; ——由雇主证明各个家庭成员之月收益; ——地点(街道、门牌、楼层及单位之编号/字)及欲求单位之类型; ——请求参与人成为单位承租人之年月。 B、由澳门文化学会填写者: ——根据受保护文物表,对楼宇加以甄别。 C、由工务运输司填写者: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