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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时间:2011-12-08 11:28来源:淡烟疏柳 作者:月明为卿 点击: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听听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06/47934.html。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我不知道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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