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07年11月到某单位工作的临时工,08年11月厂子说经济危机给我放假。(在工作这段期间,厂方没有给我们签过合同,也没给我们交保险,放假期间也没有说给我们生活费)。这样,我们将厂子告到了仲裁。仲裁也给我们受理案件通知书了。告我们等开庭就可以了。 就在等开庭这段期间,厂子突然给了我们一份临时工停止放假的书面文件。让我们签字回去上班(我们都没有签字,因为官司没有结果之前我们不可能回去上班)。等这份通知书下来后半个月,厂子又给我们打电话说我们违背厂纪,开除我们。想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让我们办离职手续。可我们今天去看他们出示的材料时,他们的标题是这么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就不明白了,我从来没有与厂子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让我签这份书面材料呢。而且官司就是以没签过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立的案。 厂子的人顺嘴说了一句,说:你们签完这个能得到些赔偿的。还说正式工不干的时候就签的这个书面东西。我觉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和没签过劳动合同的赔偿应该是两回事。 请问厂方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我们因该签字吗? 补充:就算我们不上班违约,厂方给我们开除,也不应该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名义告我们吧。那么最恰当的应该是什么书面材料呢? 请专业人士回答,具体些!分可以加。 已经提起劳动仲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要签字,这直接影响厂方的赔偿金额。 你们在工作期间就以"厂方没有给我们签过合同,也没给我们交保险,放假期间也没有说给我们生活费"为由申请了仲裁,一般仲裁结果出来都会支持你们从08年1月至申请之间这段时间内没签劳动合同每月应支付两工资的差额部分,后来,厂方给你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你们以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们可以不签,拿着厂方给你们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厂牌再去申请仲裁,这次仲裁内容是厂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你是07年11月进厂的就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二条标准给予200%的经济赔偿金。 那如果我没有申请仲裁的。公司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签字了那有什么对自己不力的呢` ` `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