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于09年5月25日与我协商,公司受客观因素影响于09年5月份停业,与我解除继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客观因素,二年的保险没有办理,所以因协商不一致,未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于09年5月25日5点30分,强烈要求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签署,公司将马上发函于家中。因不太了解劳动法规,并打算与领导协商。于当日未签署任何协议与通知。因此,公司快递发函如下内容:公司受客观因素影响于09年5月份停业,,现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于09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公司09年5月19日起通知到公司领取并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您无故拖延至今仍未办理,(事实仅仅口头协商,并未让我办理任何手续,并一直工作至09年5月25日)特发此函。请您按通知规定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希望请教各位专业人士:
1.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协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于一天的时间与我签署补充协议,且强烈要求于 09年5月25日5点30分,与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签署,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马上发函于家中。是否违反劳动法规?是否在时间限制上有问题?
2.函中写到“请您按通知规定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我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损失呢?
3.如按函中要求,于09年5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如按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工作近二年,还是仅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如我与公司因协商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是否可以承担并补交因客观因素,二年没有办理的保险责任。
5.公司与我09年5月25日5点30分发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是否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非常感激,您的回答!!!!! 您好 1,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的话,如果支付给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通知金的话,是可以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协商解除不成,按照法律公司可以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走裁员流程(公司需要到劳动部门报请批准)。 以上结论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如果你不办理离职手续,也不去上班的话,公司可按旷工处理。 3,关于补偿金的计算,如果你为公司服务近两年(超过一年半,不到两年)的话,补偿金为两个月的工资收入。通知金应从09年5月25日起发到09年6月25日一个月的工资,无论你这个月是上班了还是没有上班,都应支付给你。 4,如果你说的保险是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的话,公司是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的。如没有缴纳应给予补缴。 5,是成立的。如果你不放心公司会不会给你支付补偿金的话,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可以写明公司需要在什么时候支付给你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的服务年限少于一年半,就是1.5个月),工资发放到09年6月25日即可。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就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1.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是职工在集体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教育,或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如果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后,职工仍然不改正错误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要指: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遭受损失;滥用职权,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贪污、盗窃,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职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四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国营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般给予3个月到1年的医疗期限。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根据不同病情适当延长,对于医疗期满以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至才可,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经营者的权威,帮助企业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职权,也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职工情绪。 所以按照上面劳动法的规定,是可以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的。 1、象你说的这样,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和你本人协商,不是强迫性质的,不通过协商单位单方面提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单位通知你办相关手续,你应该到单位了解办什么手续,单位说的承担责任和损失无法律依据。 3、你已办理了离职手续,具体就要看你办的什么样的离职手续。如果你有依据说明你无过错而是单位因停产是单位提出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金)和补偿金。 4、不论是否有协议,单位都应该给你补交保险金。 5、这里还是和第三个问题一样。 1、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马上发函于家中。是否违反劳动法规?是否在时间限制上有问题? 如果公司确是停业,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但应该提前30天通知或补偿一个月工资。 2.函中写到“请您按通知规定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我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损失呢? 没什么责任,可能会造成延期支付 3、如按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可以,一年赔一个月,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 4、成立,可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