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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一家企业的员工,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我那份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现公司以裁员的名义口头通知辞退我,但拒绝出具书面的裁员辞退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我至劳动部门投诉,公司不承认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最后我通过劳动仲裁胜诉,裁定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公司辞退我没有认定,也就是说依据仲裁裁定我现在仍是公司员工,但公司口头辞退、停止我工作考勤已经半年了,应当如何赔偿我这半年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你描述的情况,走到如今这个阶段,估计关于《劳动合同法》你也了解了不少,作为法律人,很钦佩你的维权勇气,赞一个。 很明显,你的公司是在做违法的行为,结果就是它需要为这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即给予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但是,你在陈述中漏掉了一些很重要的东西,就是没有叙述具体的时间,比方说,你进公司的时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停薪的时间等等,以及你每个月的工资,有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之类的,这都是赔偿的重要计算依据。 由于你是现在提问,我就假定你的情况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发生的。 在此可以给你一些基本计算的项目,第一,是否给你支付社会保险费,这个用人单位具体需要缴纳的标准,到当地劳保局查询,各地情况不一样。若没有支付,其实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中可以一起提出。第二,支付劳动报酬。你在问题中,没有提到这一点,但是,考勤表都停了,我的猜测是工资也没有给你。这是第二个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的项目。 第三,按照《劳动合同法》39条,用人单位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你并没有提到这个事实,所有不知你的公司是不是在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认定标准不是口头辞退。所以,无法作答。现在假定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实是违法解除,那么它就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这是劳动仲裁中提出的第三个、第四个项目。劳动合同法上在这方面的依据大概是:46条,47条,以及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自己依据的实际情况计算吧。 现在假定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实是违法解除,那么它就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这是劳动仲裁中提出的第三个、第四个项目 公司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因公司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超出时间按照每日2倍工资计算,你的半年的经济损失可与公司要半年内的2倍工资,注:你要那出你的工资条与上班考勤等记录作为凭证才可重新仲裁!希望能够给你帮助! 向法院起诉,提交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