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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时间:2012-02-01 03:44来源:老阎 作者:股市新闻 点击:
我的合同是在到期,但公司1月26日通知我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通知单上的日期1月21日),请问这是不是属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不属于违法解除,单位是不是应该赔偿一个月工资做“代通知金”呢? 知道我为什么说他的问题模糊吗

我的合同是在到期,但公司1月26日通知我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通知单上的日期1月21日),请问这是不是属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不属于违法解除,单位是不是应该赔偿一个月工资做“代通知金”呢?


知道我为什么说他的问题模糊吗,让他再说仔细点好帮他详细解释吗?被选为满意答案的朋友是不是感觉回答的很好啊?你们真的认真帮他想过吗?如果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合同之类的问题呢?这时候就算单位不续签,他可以主动提出,在某些情况下单位还不能拒绝,这是不是比你们的赔几个月的工资对提问者更有利呢?提问者也是,不懂法也不看清楚别人的好意,你可能以为别人让你选了满意答案后再帮你详细解释是一种忽悠,也可能你的周围或你本人对诚信缺乏理解所致,你这样永远得不到最大的实惠!!


您的情况是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待通知金”。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就看您的工作年限!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资标准就是您前12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用人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事先通知你表明合同期满不愿续签的态度是对的,因其并没有解除或者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当然,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是律师,你的问题太模糊很不具体,只能暂时很简单的回答你假如你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如果想知道的更具体那就给我分数选为满意答案后我具体帮你解答!!,我刚开通问问的号呵呵,想赚分数!!!


用人单位没有违法。

合同到期,合法解除。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不违反。

到期合同不续签可自行解除!日期出现在员工离职时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用支付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终止的义务,因为终止的期限是双方知道的,只有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需与劳动者协商。

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标准为满1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该期限如果跨越2008年1月1日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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