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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帮助我一下,谢谢了。 我是07年11月到某单位工作的临时工,08年11月厂子说经济危机给我放假。(在工作这段期间,厂方没有给我们签过合同,看着解除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们交保险,放假期间也没有说给我们生活费)。这样,我们将厂子告到了仲裁。仲裁也给我们受理案件通知书了。告我们等开庭就可以了。 就在等开庭这段期间,厂子突然给了我们一份临时工停止放假的书面文件。学会合同解除文本。让我们签字回去上班(我们都没有签字,因为官司没有结果之前我们不可能回去上班)。等这份通知书下来后半个月,厂子又给我们打电话说我们违背厂纪,开除我们。让我们办离职手续。可我们今天去看他们出示的材料时,他们的标题是这么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就不明白了,我从来没有与厂子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让我签这份书面材料呢。而且官司就是以没签过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立的案。 厂子的人顺嘴说了一句,说:你们签完这个能得到些赔偿的。还说正式工不干的时候就签的这个书面东西。我觉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和没签过劳动合同的赔偿应该是两回事。 请问厂方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我们因该签字吗? 补充:就算我们不上班违约,厂方给我们开除,也不应该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名义告我们吧。那么最恰当的应该是什么书面材料呢? 请专业人士回答,具体些!分可以加。 你好,我是劳动争议仲裁员,你千万不要在上面签字,那样的话对你们是相当不利的,单位肯定是有人给出上主意了,别上当,你现在签字可能能马上拿到很少的一部分补偿,但不签的话,将来等仲裁裁决了补偿金可能比现在要多得多。况且单位也应该是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我不太清楚是什么人给他们出的主意,不太好。 他们是事后为了逃避仲裁做出的补救,,你门因该等仲裁下来后去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