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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自2001年至现在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9年6个月,至2007年已先后连续签订合同6次合同,第6次合同于今年9月10日到期,请问:若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则:1、单位是否违反合同法?2、单位是否需补偿金给劳动者?3、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总收入/12为月工资标准?还是指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刘小组盼赐教,诚谢! 有个问题需要你澄清:2008年以后,你签订过几次合同?若签过两次,那么到9月10日到期后,单位应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没有两次,则: 1、单位不违法; 2、需支付你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3、12个月应发工资。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你工作将满10年,可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你与单位联系签订6次合同,如果2008年1月1日后,你签订了2次或2次以上劳 动合同,可向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不予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解除劳动 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总收入/12为月工资,前12个月总 数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欠发工资等月实际应当得到的工资数额。 注意收集证据,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情况数额等。 附《劳动合同法》进行参考。 参考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