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天津某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间2009年2月26日,合同到期2012年12月31日。先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向我下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理由为公司业务调整及岗位合并。我想请问:
1.公司的辞退理由是否合法?
2.在接到此通知书后,我与公司后期的交接还有哪些方面?从12月2号之后,我是不是可以不去公司做任何工作业务了?
3.公司该付给我的补偿金应是多少?公司之前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 公司的理由不能说不合法,关键是通知书有没有解除日期?如果是马上解除,就应该支付3+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且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是提前通知,并没有要求你马上离开,应该继续工作一个月并办理工作交接,然后办理离职手续。公司需要在此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请补充:通知书说即日起解除还是下月解除? 可要求支付5个月工资的解决赔偿金。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帮助! 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完全可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