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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后,ywl是否可以补办保险,维护劳动权益? 北京家居折扣店有限公司,人事于09年5月25日与我协商,公司受客观因素影响于09年5月份停业,与我解除继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客观因素,二年的保险没有办理,所以因协商不一致,未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于09年5月25日5点30分,强烈要求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签署,公司将马上发函于家中。因不太了解劳动法规,并打算与领导协商。于当日未签署任何协议与通知。因此,公司快递发函如下内容:公司受客观因素影响于09年5月份停业,现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于09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公司09年5月19日起通知到公司领取并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您无故拖延至今仍未办理,(事实仅仅口头协商,并未让我办理任何手续,其实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一直工作至09年5月25日)特发此函。请您按通知规定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希望请教各位专业人士:1.公司与我09年5月25日5点30分发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是否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二:请问各位专业高手,公司解除我2009年4月15-2009年12月25日的合同,是否是补尝我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25日,二个月半的经济补尝金?还是仅仅解除我2009年4月15-2009年12月25日补签合同的经济补尝金??当时是补签的一年合同,应是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的合同。可是公司没有补签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直接补到2009年4月15日-2009年12月的合同。也就是说,我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没有签,但是,当时在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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