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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可能都有所体会,就是在公司就职开始,都要过试用期,一般都会觉得很难熬,不过有些公司政策很好,有些公司会随意调动对于这方面案例,彭小松律师在线咨询就一案例解析。 案情:小张2010年1月20日到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2年的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月15日,小张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不能给你缴保险费。"4月份,小张说,我已经过了试用期,这回该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了吧。然而,公司却说,你的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2/0131/432623.html。现在不能给你缴费。双方争执不下,后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调解,该公司撤消了更改试用期的错误决定,并从1月份起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彭小松分析: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随意更改期限?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