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一家德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是永久性的1.1ThisContractisapermanentcontract,但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条款里,除了其他合同都有的:什么情况下哪一方可如何解约的描述外,解除劳动合同。专门有一条:9.2ThisContractmaybeterminatedbythePartiesatanytimeuponwith3monthsnotice.意味着该公司是否无条件无理由,只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就能随意解雇我吗?太吓人了!可是当我以此向公司老板助理(德国人)提问时,他解释说:Pleasedon'tworryaboutthe3monthsnoticeclause.That'sastandardclauseyou'llfindinanyinternationalcontract.Thesameiswritteninmycontract.真的是所有的国际通用的合同都有这样一条吗?我非常担心的是,该公司刚进驻中国,现在急缺人,把我挖过去,一旦公司走上正轨,可以轻易找到薪资要求比我低的员工,便随意开除我。求高人指点,已经签订该合同的情况下,如何防范公司的恶意开除?
公司的总部的是在德国,在北京设了一个OFFICE,签约甲方为*Technology(Beijing),Ltd.负责国内的采购和亚太地区的项目合作。这应该算是中国公司吧?如果是的话,就完全按照中国合同法是吗? 是的,你的情况要按中国的法律
你公司的做法并不违反中国法律,只不过依中国法律要有中文版。提前三个月完全是合法正常的。但赔偿金你还是要自己研究下合同及劳动合同法。 中文版?天啊,只有一个英文版诶,我想在我之前签订合约的几位同事应该也是只有英文版,我是否应该要求再重签一份中文版?否则到时有纠纷时,英文合同无效? 可以要求,但能否达成则不好说。 不过只有英文版的,如果条款内容与中国法律有冲突则以中国法律规定为依据。并不会致使英文合同全部无效。
劳动者可以试用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转正后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 而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提前三个月或者多久解除劳动合同,就算合同上约定有相关条款也是无效条款! |